起重机械制造专项条件
起重机械制造(含安装、修理、改造)专项条件
1. 桥式、门式起重机(A),流动式起重机(A),门座式起重机(A)
1.1 人员
1.1.1 技术负责人
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1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(1)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2)设计、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3)材料与零部件、焊接、电控系统制作、产品检验、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4)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1.1.3 技术人员(注1)
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,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注1: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下同。
1.1.4 检验人员
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,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(外委的不要求)。
1.1.5 作业人员
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,指挥不少于 2 人,司机不少于 2 人,焊工不少于 20 人 (注2),电工不少于 5 人。
注2: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,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 50%,下同。
1.1.6 安装项目负责人
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。
1.2 工作场所
(1)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㎡ ;
(2)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㎡ ;
(3)仓库面积不小于 400㎡ 。
1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1.3.1 桥式、门式起重机(A),门座式起重机(A)
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(1)数控切割机,不小于 10m×3m×30mm(有效切割长度×宽度×厚度);
(2)相贯线切割机(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);
(3)压力机(压力不小于 200t)或者折弯机(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);
(4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;
(5)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;
(6)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(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,外委的不要求);
(7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,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/2 级(外委的不要求);
(8)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40t(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);具有焊接翻转架的,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(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);
(9)桥式、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,采用铸造平台的,不小于 30m×3m×20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;采用钢板平台的,不小于 30m×3m×3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,不小于 30m×3m (总长×宽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
(10)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,采用铸造平台的,不小于 10m×3m×20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;采用钢板平台的,不小于 10m×3m×3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,不小于 10m×3m (总长×宽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
(11)臂架组焊工装(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)。
1.3.2 流动式起重机(A)
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(1)数控切割机,不小于 10m×3m(有效切割长度×宽度);
(2)折弯机,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;
(3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;
(4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,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/2 级(外委的不要求);
(5)结构车间起重设备,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(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);
(6)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(外委的不要求);
(7)工装,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、回转平台焊接工装、车(底)架焊接工装。
1.4 检测仪器
应当满足以下要求:
(1)流动式起重机(A),具有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、油压测试装置、红外线测温仪;
(2)门座式起重机(A),具有全站仪。
1.5 研发能力
(1)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,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(注3),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;
(2)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,具有设计任务书、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、计算书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。
注3: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 H2.1.1.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。
2 桥式、门式起重机(B),流动式起重机(B),门座式起重机(B)
2.1 人员
2.1.1 技术负责人
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2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(1)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2)设计、工艺、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3)焊接、材料与零部件、产品检验、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4)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2.1.3 技术人员
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2.1.4 检验人员
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。
2.1.5 作业人员
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,指挥至少 1 人,司机至少 1 人,焊工不少于 10 人,电工不少于 3 人。
2.1.6 安装项目负责人
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。
2.2 工作场所
(1)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1500㎡ ;
(2)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㎡ ;
(3)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㎡ 。
2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2.3.1 桥式、门式起重机(B),门座式起重机(B)
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(1)数控切割机;
(2)压力机(压力不小于 100t)或者折弯机(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);
(3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;
(4)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;
(5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(外委的不要求);
(6)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20t(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);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,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10t(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);
(7)桥式、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,采用铸造平台的,不小于 30m×2.5m×20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;采用钢板平台的,不小于 30m×2.5m×3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,不小于 30m×2.5m(总长×宽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
(8)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,采用铸造平台的,不小于 10m×2m×20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;采用钢板平台的,不小于 10m×2m×30mm(总长×宽度×厚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,不小于 10m×2m(总长×宽度),并且平整、无变形;
(9)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。
2.3.2 流动式起重机(B)
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(1)切割机;
(2)折弯机,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;
(3)气体保护焊机至少 1 台;
(4)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;
(5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(外委的不要求);
(6)结构车间起重设备,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;
(7)工装,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、回转平台焊接工装、车(底)架焊接工装。
2.4 检测仪器
应当满足以下要求:
(1)桥式、门式起重机(B),门座式起重机(B),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(外委的不要求);(2)流动式起重机(B),具有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、油压测试装置、红外线测温仪。
3 机械式停车设备、塔式起重机、升降机、缆索式起重机、桅杆式起重机
3.1 人员
3.1.1 技术负责人
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3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(1)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2)设计、工艺、焊接、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3)材料与零部件、产品检验、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(4)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3.1.3 技术人员
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,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3.1.4 检验人员
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。
3.1.5 作业人员
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,指挥至少 1 人,司机至少 1 人,焊工不少于 10 人,电工不少于 3 人。
3.1.6 安装项目负责人
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。
3.2 工作场所
(1)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㎡ ;
(2)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㎡ ;
(3)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㎡ 。
3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3.3.1 机械式停车设备
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(1)切割机;
(2)钻孔设备;
(3)折弯机;
(4)剪板机;
(5)带锯机;
(6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;
(7)结构车间起重设备,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;
(8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(外委的不要求);
(9)工装,包括纵梁、横梁、立柱焊接工装。
3.3.2 塔式起重机、升降机
(1)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,不小于 1000mm×30mm(切割直径×厚度);
(2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;
(3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,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/2 级(外委的不要求);
(4)结构车间起重设备,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;
(5)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。
3.3.3 缆索式起重机、桅杆式起重机
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(1)数控切割机;
(2)压力机或者折弯机;
(3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;
(4)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;
(5)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(外委的不要求);
(6)结构车间起重设备,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;
(7)结构件制作平台。
3.4 检测仪器
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:
(1)机械式停车设备,具有照度计;
(2)塔式起重机、升降机,具有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;
(3)缆索式起重机、桅杆式起重机,具有 X 射线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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