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专项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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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详细说明

   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(含改造、修理)专项条件


    1. 机动工业车辆(叉车)

    1.1 人员

    1.1.1 技术负责人

  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
    1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    (1)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
    (2)设计、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
    1.1.3 技术人员

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(不含设计人员数量),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 2 人。

    1.1.4 检验人员

   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。

    1.1.5 作业人员

    焊工不少于 10 人(注 L-2),电工不少于 5 人,修理人员不少于 6 人。

    1:车架、门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,焊工数量可以减少 50%。

    1.2 工作场所

    (1)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2 ;

    (2)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500m2 ;

    (3)仓库面积不小于 500m2 。

    1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
   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
    (1)数控切割机,切割厚度不小于 30mm;

    (2)压力机(压力不小于 100t)或者折弯机(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);

    (3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;

    (4)组装车间起重设备,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;

    (5)车架焊接工装;

    (6)装配流水线,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、后桥装配、液压系统装配、仪表总成装配、护顶架装配、门架及配重装配、车身附件装配;

    (7)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;

    (8)修理用设备,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专用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
    1.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
    除满足本附件 L1.2 的规定外,还应当具有以下试验装置:

    (1)材料成分分析仪器、拉伸试验台、冲击试验台、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(外委的不要求);

    (2)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、标准载荷、转向性能测试装置、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;

    (3)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。

    1.5 研发能力

   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,设计人员不少于 6 人,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,具有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。

   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,具有设计任务书、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、计算书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。

    1.6 试验能力

   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,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:

    (1)直线跑道,不小于 100m×3m(长×宽)、坡度±0.5%,有平坦、干燥、清洁的沥青或者水泥路面;

    (2)试验坡道,坡度不小于 10%;

    (3)试验场地,不小于 30m×10m(长×宽)、坡度±0.5%,有平坦、干燥、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;

    (4)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,倾斜装置角度可在 0°~30°范围内调整,并且自带保护装置。

    2. 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(观光车、观光列车)

    2.1 人员

    2.1.1 技术负责人

  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
    2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
    (1)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;

    (2)设计、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工程师职称,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,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
    2.1.3 技术人员

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,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至少 1 人。

    2.1.4 检验人员

   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。

    2.1.5 作业人员

    焊工不少于 6 人,电工不少于 3 人,修理人员不少于 6 人。

    2.2 工作场所

    (1)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m2 ;

    (2)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m2 ;

    (3)仓库面积不小于 300m2 。

    2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
   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:

    (1)切割机;

    (2)压力机(压力不小于 30t)或者折弯机(公称压力不小于 300kN);

    (3)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;

    (4)组装车间起重设备,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3t;

    (5)车架焊接工装;

    (6)整车装配流水线,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、前后悬挂装配、仪表总成装配、座椅顶棚装配、车身附件装配;

    (7)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;

    (8)修理用设备,控制系统编程器、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专用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
    2.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
    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:

         (1)噪声检测仪器;
         (2)转速检测仪器;
         (3)温度测量仪器;
         (4)绝缘电阻检测仪器;
         (5)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;
         (6)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;
         (7)扭力测试设备。

         (8)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、转向性能测试装置、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、灯光检测装置、试验载荷;

         (9)气缸压力表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;

         (10)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。

    2.5 试验能力

   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,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:

    (1)直线跑道,不小于 200m×3m(长×宽),跑道两侧要加隔离带;

    (2)试验坡道,坡度不小于 15%(适用于观光车)或者 7%(适用于观光列车),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;

    (3)可靠性试验场地,满足 GB/T 21268—2014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》的要求;

    (4)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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